调整上市公司再融资、并购重组涉及房地产业务监管政策》(2015年1月16日
发布,以下简称“《监管政策》”)关于房地产行业上市公司再融资的核查要求,
办发[2013]17号文”)的规定,独立财务顾问对核查期内(即2015年1月1日至
2016年12月31日)上市公司核查范围(即截至核查意见出具日公司纳入合并
上市公司已保证:(1)上市公司提供的文件和所作的陈述和说明是完整、线)上市公司提供文件的原件上的签字和印章均为线)一
快上涨的通知》(国发[2010]10号,以下简称“国发[2010]10号文”),该文件第
闲置及炒地行为”、“对存在土地闲置及炒地行为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商业银行不
2、国务院办公厅于2013年2月26日发布了国办发[2013]17号文,该文件
3、中国证监会于2015年1月16日发布了《监管政策》,该文件规定“加强
中介机构把关职责”、“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律师应当出具专项核查意见。
自2015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上市公司及下属公司(包括直接、间接
个,拟建项目11个,已完工项目25个。报告期内对外转让6个;交易对方涉及
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以下简称“3号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
管理法》(2007年修正)(以下简称“《房地产管理法》”)以及国土资源部《闲
土地闲置满一年不满两年的,按出让或划拨土地价款的20%征收土地闲置费”。
百分之二十五,中止开发建设满一年的国有建设用地,也可以认定为闲置土地”。
用权人下达《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书》,无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六)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其他行为。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导致土地闲置的,
办理相关用地手续,并按照新用途或者新规划条件核算、收缴或者退还土地价款。
排临时使用。待原项目具备开发建设条件,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重新开发建设。
据实际情况规定其他处置方式。除前款第四项规定外,动工开发时间按照新约定、
2013年1月17日,昆明市国土资源局与云南城投置地有限公司就A3、A5
地块分别签订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编号分别为:CR53昆明市
地下属的A3、A5地块出具《闲置土地认定书》(官闲土认字[2015]第017号、
官闲土认字[2015]第016号),认定相关地块存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超过
城投置地有限公司的官国用(2014)第00114号和官国用(2014)第00116号地
闲土处决字[2015]第016号),决定对A3、A5地块按延长动工开发期限方式处
置,延长动工开发期限为一年,将该宗地建设项目开工时间调整为2016年9月
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补充合同》(CR53昆明市2013045-1、CR53昆明市
2013043-1),重新约定合同约定项下宗地(A3、A5)建设项目在2016年9月7
公司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CR53大理市201201号),约定动工
2015年11月16日,大理市国土资源局出具《闲置土地认定书》(大市国土
海开闲认[2015] 1号),认定云南城投洱海置业有限公司位于大理市海东片区南
湾村出让宗地号为01-02-38的宗地为闲置土地。闲置原因为政府原因,即因宗
2011年1月19日,云南城投洱海置业有限公司(下称“洱海置业”)与大理
市国土资源局经济开发区分局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CR53大理
市201102号),洱海置业通过出让方式取得坐落于大理市海东片区环海路以东、
宗地编号为01-02-28号、总面积95,713.34平方米的其他普通商品住房用地,约
定建设项目在2012年2月19日之前开工,在2013年2月19日之前竣工。
国土海开闲通[2015]4号),认为该地块涉嫌构成闲置土地,要求提供材料协助调
地尚未开工。目前相关地块并未收到有关国土资源部门发出的《闲置土地认定书》。
司签订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编号:CR53昆明市2013260),约
2016年10月10日,昆明市国土资源局西山分局出具《闲置土地认定书》(昆
国土资西山(闲置)[2016] 13号),认定昆明云城西山旅游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位
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办发[2010]4号,以下简称“国办发[2010]4号文”)
第六条、《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国发[2010]10号,
以下简称“国发[2010]10号文”)第(八)条、《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
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1]1号,以下简称“国办发[2011]1
(1)国办发[2010]4号文第六条规定:“严厉查处违法违规用地和囤地、炒
(2)国发[2010]10号文第(八)条规定:“严格依法查处土地闲置及炒地行
为”,“对存在土地闲置及炒地行为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商业银行不得发放新开发
(3)国办发[2011]1号文第五条规定:“要依法查处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的
行为,对房地产开发建设投资达不到25%以上的(不含土地价款),不得以任何
发项目不存在因炒地的违法违规行为被房地产主管机关处以行政处罚或被(立案)
知》(建房[2010]53号)规定:“取得预售许可的商品住房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
明码标价对外销售”、“对已经取得预售许可,但未在规定时间内对外公开销售或
[2010]4号)规定:“已取得预售许可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要在规定时间内一次性
公开全部房源,严格按照申报价格,明码标价对外销售”;《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
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国发[2010]10号)规定:“对取得预售许可或者
办理现房销售备案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要在规定时间内一次性公开全部销售房源,
(3)《关于继续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3]17号)规
定:“强化商品房预售许可管理”、“继续严格执行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一房一
价规定,严格按照申报价格对外销售”、“加强房地产企业信用管理”、“及时记录、